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但從級別上來說,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各部門的部門規章是壹個級別的。因此,《立法法》第86條第2款規定: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從這個意義上說,地方政府應該服從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標準上,地方法規不得違反行政法規,但地方政府不壹定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