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