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糾紛不屬於派出所解決糾紛的範圍,解決房屋租賃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自行協商解決,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訴訟解決糾紛。這種糾紛最便捷的方式是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最不劃算的方式是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轉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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