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位:**10。
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