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違反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燃放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