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每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但是,旅客可以與承運人書面約定高於本項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213條
本法所稱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規定的特別提款權(SDR);其人民幣金額按照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或雙方約定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提款權對人民幣的折算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