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條偵查案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