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構成刑法第338條嚴重汙染環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