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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推廣應當批準而未批準的農作物種子,應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或者審定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經營或者推廣。非法經營、推廣應當審定或者審定不合格的農作物品種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推廣種子,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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