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掛靠企業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吊銷資質證書。
3.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