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7條“騎樓和臨街建築底層的開放式公共空間和建築出入口”不計算建築面積。
2.建築密度的計算是項目用地範圍內所有建築的地下室總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公共走廊屬於上述不計算建築面積部分的,原則上不計入建築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