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