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九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