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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認定

法律對非法同居的定義有明確規定,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具體來說,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進行結婚登記。所以刑法上對非法同居有準確的定義。此外,還有壹些情況是非法同居,即壹方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即非法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4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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