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二百七十壹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