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解釋或糾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壹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總額與單價不壹致的,以單價為準,但單價小數點明顯錯誤的除外;如果對不同語言的招標文件的解釋有異議,以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