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二十八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別給予降級、撤職、罰款、拘留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