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經營者,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