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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繳費人免繳相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的主體

合格付款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按月納稅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稅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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