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