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公民的政治生活,法律保留只規定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絕對保留。例如,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可以通過行政機關的授權立法加以限制。
二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絕對保留過於籠統,不利於保護。
第三,對非國有財產的征用不納入法律保留範圍。
第四,支付的行政行為沒有納入法律保留的範圍。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機關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給予公民壹定物質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將其納入法律保留的範圍,以避免行政權力的泛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