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監事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