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以侮辱、誹謗、貶低、醜化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二)非法泄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
(三)非法使用、損壞遺體和遺骨,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