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行政機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行政機關對金融業采取審慎監管措施,對進出境貨物采取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