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離婚登記前或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夫妻關系仍是夫妻關系,離婚協議書對離婚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第壹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