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同壹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當認定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處理。該條肯定了夫妻間借貸關系存在的可能性,明確規定只要借貸關系發生在婚後,借貸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且用於壹方個人事務,婚內借貸關系即成立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