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對案件重要情況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