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規定是“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不是“必須忠實”“應當”意在主張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當然,從有利於家庭和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法律已經嚴格具體地列舉了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且對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即: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其他的不忠誠是輕微的不忠誠,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不屬於法律強制調整的範圍。因此,“忠誠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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