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禁止公安民警及其親屬利用警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第三條全省公安機關警察及其親屬不得從事下列營利性活動:
(二)與警察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的親屬設立娛樂場所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