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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在監獄工作有報酬嗎?

法律主觀性:

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的,沒有報酬。根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參加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因此,監獄中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的罪犯,壹般是沒有報酬的,只是給予適當的報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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