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