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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六個月試用期後隨時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明確嚴格的規定。任何違反和抵觸法律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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