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改姓問題的批復》([81]法民字第11號)精神,離婚壹方要求變更子女姓氏,未經協商、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壹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另壹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
所以離婚後孩子改姓,不需要對方同意。就算改了,對方也有權起訴要求改,然後他也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