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5條:
“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可見,是否有贍養義務,不是長子次子的問題,而是有沒有負擔能力的問題!
無論是長子還是次子,只要能負擔得起,在父母去世的情況下,都有贍養未成年弟妹的義務。
如果父母雙亡,大兒子養不起,二兒子養得起,那麽二兒子就應該贍養未成年的弟妹!如果大兒子和二兒子有能力負擔得起,那就應該壹起撫養未成年的弟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