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信者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只是為了限制收取高額費用的貴族學校,義務教育、高學歷教育等正常辦學不能列為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父母為失信被執行人,子女不能就讀高消費民辦學校。禁止失信的被執行人為子女入學支付高額學費。初衷是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而不是限制子女接受教育的合法權利。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避免其失信行為蔓延到無辜的孩子身上,影響孩子的學習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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