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
2.裝箱單
3.合同
4.報關委托書
5.檢驗委托書
6、出口核銷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十壹條出口經營者從事監控物項出口,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需要取得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四條出口經營者已經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該制度運行良好的,國家出口管制部門可以對其出口相關管制物項給予壹般許可和其他便利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出口商應向國家出口管制局提交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相關證明應由最終用戶或最終用戶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