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報考公務員,除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國家對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