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分享利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因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第九百七十八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因終止產生的費用和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有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