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病危通知書符合簽署條件如下:患者本人不能簽署的,由其近親屬簽署,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署。為搶救患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近親屬、關系人不能及時簽字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應當簽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病危(重疾)通知書是指在患者病情危重或嚴重時,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簽字並告知患者家屬的醫療文書。
數據擴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9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