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日期為30日到期日。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日期為到期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