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高級財產人員有繼承權:1,遺囑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受遺贈人;死者子女的後代。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繼承開始後,第壹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性:
根據《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與代位繼承有直接關系。(繼承法將於65438+2020年2月31日失效)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