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放貸或變相放貸融資業務。”因為金融行業在中國是管制行業,企業不能自主經營;如果企業之間互相借貸,就會危及財務管理秩序和資金安全。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在與上市公司的業務資金往來中,應嚴格限制對上市公司資金的占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也不得相互承擔成本及其他費用。
主要看公司性質和父子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