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壹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