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父親欠兒子的這種規定。也就是說,子女沒有義務清償父母的債務,除非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麽就同時繼承了債務,然後就有了返還的義務。如果父親和父母健在,如果孩子已經有了自己獨立的收入,他們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子女沒有義務償還父母所欠的債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