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如何劃分嬰幼兒、兒童年齡界限的批復(1989年7月7日法(研)復[1989]第5號)“民法[1988]第45號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如何劃分嬰幼兒、兒童年齡界限的批復”經征詢有關部門意見,我們認為妳院提出的意見是可行的,即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3月1984日發布的《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應將嬰幼兒、兒童分為壹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壹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嬰幼兒、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 辦理強奸幼女案件,幼女的年齡適用刑法第139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均為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