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於這種行為會影響家庭和睦,壹般建議溝通後再處理。
1.《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婦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為對等,男子也應享有生育的權利。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公民有選擇要不要孩子的權利,不應該因為不生孩子而受到歧視;
3.女性自主墮胎是對自己身體的壹種懲罰,是“不生孩子”的自由選擇。婚姻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壹定要有孩子,妻子是否有自控避孕或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