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章程》第15條。國際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第壹,國際法的逐漸發展;第二,國際法的編纂。
《聯合國憲章》第十三條,大會應發起研究並提出建議: (壹)促進國際政治合作,主張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醜)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部門的國際合作,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幫助實現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大會關於本條第1款(b)項所列事項的其他責任和權力在第9章和第10章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