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健服務轉診制度為貫徹“以保健為中心,以生殖健康為宗旨,臨床與保健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預防為主”的婦幼保健工作方針,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提出分類指導原則,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