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軍官軍銜分為下列三等十級:
(壹)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2)大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初級軍官:上尉、中尉、少尉。
擴展數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第二條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便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三條軍官軍銜是區別軍官軍銜、表明軍官身份、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的稱號和標誌。
第四條軍官軍銜按照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
參考資料:
中國軍網-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