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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和10周歲以下的兒童,10周歲以上但16周歲以下的兒童是否有資格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具有訴訟能力。因此,精神病人和未滿10周歲的兒童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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